在保险业较慢发展形势下,更加应当坚决保险行业的信誉性。因为能否“守信用”,是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试金石”和“压舱石”。文 | 聂勇来自中国保监会的近期数据表明,2014年全国保险费收益突破2万亿元,保险业总资产突破10万亿元,保险业增长速度约17.5%,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增长速度最慢的一年。在行业高速快速增长的同时,一些保险纠纷案件也开始减少。
今年1月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布的《天津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报告》表明,2011至2014年,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法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圆形大幅递减的趋势,案件数量从2011年的2203件减至2014年的5194件。其中,机动车保险在财产纠纷案件中所占到比重较小。作为基于“信用”契约的不道德,保险产品应该反映“守信用”仅次于诚信原则内涵和特质,必需具备“信誉性”属性。
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产品信誉性面对不利挑战,保险消费者的“低投诉率”、监督监管的“低惩处亲率”和司法审判的“低胜诉亲率”,使得保险人忍受着极大的“压力”。信誉性缺陷的反映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任至关重要,一旦经常出现“信任危机”将毁坏行业存活的显然。如江苏保监局在对某财险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为:该分公司保险公司的166笔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用于了“以往保险年度赔偿记录”系数1.3展开费率浮动。
该系数为车辆上年再次发生五次及以上赔款的费率浮动系数,但上述车辆上年均并未再次发生五次及以上赔款,牵涉到签单保险费62.24万元。从实践中来看,保险产品信誉性缺陷主要展现出在“产品开发、展业销售、保险公司核保、勘查定损、赔偿核赔”等保险产业“价值链”主要环节。在“产品开发”环节,保险产品必需遵循保险法律及监管规章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但实践中不存在的“要素不原始”、“条款不公平”、“费率不合理”等设计性缺失,是典型的保险产品在“产品开发”环节信誉性缺陷问题。
在“展业销售”环节,展业销售必需遵循保险法律规定的签下程序性要件,但实践中不存在“销售误导”、“投保单代亲笔签名”、“没签收申请”等违规性操作者,是典型的保险产品在“展业销售”环节信誉性缺陷问题。在“保险公司核保”环节,保险公司核保必需遵循保险监管规定和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但实践中不存在的“欺诈费率系数”、“随便更改车型”、“自行吊销保单”等违规性操作者,是典型的保险产品在“保险公司核保”环节信誉性缺陷问题。
在“勘查定损”环节,勘查定损必需遵循保险理赔实务规程,对保险责任和保险损失展开综合分析估损定价,但实践中不存在的“责任判断不明”、“迟延定损”、“多次定损”等违规性操作者,是典型的保险产品在“勘查定损”环节信誉性缺陷问题。在“赔偿核赔”环节,赔偿核赔必需遵循保险法律和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展开全面考量和判断,但实践中不存在的“低保低缴”、“无责不赔”、“违例不赔”等违法性条款,是典型的保险产品在“赔偿核赔”环节信誉性缺陷问题。多重因素变换引起风险利用在保险产业“价值链”主要环节实地考察监管案例或典型判例的视角,可以找到,主要是保险产品“设计不合理、监管不做到、审理不统一、实务不规范、法务不尽责”等多重因素交织变换而引起“信誉性”的风险。
保险产品设计不合理是保险产品信誉性缺陷的核心因素。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堪称首次把寿险误导销售和车险赔偿无以等问题概括为“产品设计不合理”。
当前保险行业表面下有1.8万个保险产品,但确实常用的产品不多,市场上供给过度与供给严重不足问题共存,区域性、季节性、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还近不适应环境社会和群众市场需求。保险产品监管不做到是保险产品信誉性缺陷的关键因素。保监会前主席助理李劲夫坦言,产品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一条短腿”,一旦产品出有了问题,社会都有可能问责于监管部门。保险产品数量的急遽快速增长与保险监管力量薄弱的对立日益突出,影响和制约着对保险产品监管职能的充分发挥,现行保险监管的组织体系,无法适应环境专业监管保险产品的市场需求。
保险产品审理不统一是保险产品信誉性缺陷的导向性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指出,当前保险案件审判过程中不存在裁量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部分法院不存在着违背保险原理、突破保险法律规范裁判等问题,判令保险人开销保险责任之外的超额责任,司法审判裁判过度确保被保险人利益,机动车辆保险领域“同案有所不同判”问题就是佐证。保险产品实务不规范是保险产品信誉性缺陷的操作性因素。
保险单证要素瑕疵、申请紧缺及保险公司赔偿规程提示偏弱。投保单无副本,投保单、保险单未附张贴格式条款,投保人没签署,甚至保险代理人代亲笔签名,造成保险人面对遵守(具体)解释义务原告严重不足的操作者风险。保险产品法务不尽责是保险产品信誉性缺陷的技能性因素。
法务人员专业审查和博士论文应诉综合素养及能力缺乏。原告无法、误会侵权行为法律和条款、拒赔理由不合法、博士论文意见不充份,法律岗位结构性不合理和管理人员法律素质偏高,不存在“习惯性违章”或“经验主义”的不良习惯。建构信誉提示与机制保险“新的国十条”做出了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改变的战略部署,并具体了到2020年基本竣工确保全面、功能完善的现代保险服务业的目标。
同时明确提出,要强化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探寻创建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问题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停接入机制。
为此,需从以下五方面著手,建构保险产品的信誉提示及机制,以增进行业与消费者构成良性对话,让保险业转入持续稳定身体健康发展的新常态。一是建构保险产品体例提示及核心条款监管机制。保险产品体例提示是指保险产品体例结构必需合乎《保险法》第18条之规定,合乎保险合同体例结构之强制性标准,尤其是关于“保险责任和责任减免、保险金赔偿金或者保险费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置”等最重要条款应该逐项设置体例提示之“要义”。
核心条款监管机制是指必需设计保险责任、责任减免、赔偿金办法的监管提示(最低标准),将保险产品中的核心条款细化为一般提示、尤其提示和类似提示,遵循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或特殊性规定。二是建构保险产品审查提示及呼吸困难产品解任机制。保险产品审查提示是指保险监管机关不应以《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为依据审查保险条款“依法合规性”和“公平合理性”,将保险产品作为保险监管迈进专业化监管的最重要抓手和载体。呼吸困难产品解任机制是指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责任界定不公平或保险费率制订不合理的保险产品未予审核或备案,或已批准后备案的参予恶性竞争类保险产品,责令保险人不得销售或暂停销售,创建解任审查、解任审批、解任评估等流程,杜绝保险产品研发“颓废、自负”的不当心理。
三是建构正当理由条款尤其审查提示及法律管控机制。正当理由条款尤其审查提示是指强化对保险产品中“正当理由条款”正当性的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主要还包括内容审查提示、体例审查提示、限于审查提示。正当理由条款法律管控机制是指以维护保险产品信誉性为导向、建构具备“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性、分辨性”等价值属性的多元化效力评价规则,遵循实质性审查要件、程序性审查要件,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四是建构保险产品滋扰提示及争端解决问题机制。保险产品滋扰提示是所指在“信、到访、电、网”四位一体的保险消费者滋扰渠道基础上,不断完善客户滋扰提示流程和内容,提升滋扰处置效能、效果和效率。争端解决问题机制是指实行多元化、专业化的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机制,推展诉调接入新模式,为保险消费者获取咨询、滋扰、调停、救济等全方位维权服务平台,坚决依法公正、高效便民原则,充分利用法院诉讼与调停接入工作平台,引领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停接入机制“高效率、低成本”解决问题争端。五是建构保险产品查找提示及信息透露机制。
保险产品查找提示就是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功能,创建以保险行业样板条款为重点,对保险产品数据库展开合理排序,顾及或链接各保险人保险产品库,便于社会公众较慢索引或快速访问或搜寻查询数据库中的特定保险产品信息。信息透露机制是指保险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表其经营管理涉及信息的不道德,解决问题市场信息不平面、提升市场运转效率和透明度,保证信息的及时性、相关性、全面性、可测量性和连贯性,揭露保险产品“黑匣子”谜样面纱,回避保险产品经营信息“不半透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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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业较慢发展形势下,更加应当坚决保险行业的信誉性。